2008年7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戒毒医疗点要设到社区 聘用戒毒人员可获补贴 强制戒毒经费要有保障
我省出台施行《禁毒法》具体办法 禁毒办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然而,法律提出的许多“改革”并没有样本可循。今年3月开始,我省积极应对禁毒法带来的新变化,无论在社区戒毒还是强制隔离戒毒,都创出了“浙江特色”。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44号文件,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破解了我省在实施禁毒法当中遇到的许多现实难题。

  每个县都将有社区戒毒医疗点
  让戒毒人员或康复人员在社区接受戒毒,是禁毒法实施后社区将面临的问题。从无到有,困难重重,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缺乏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办事机构和人员;二是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的医疗条件缺乏,吸毒人员无法接受专业的治疗。
  对此,《通知》明确,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有吸毒成瘾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有吸毒成瘾人员不足10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
  《通知》还指出,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大力推进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各地应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服药费用减免政策,把戒毒人员服用美沙酮的费用降下来,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要逐步将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每个县(市)都要有一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以满足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要求。

  企业聘用戒毒人员可获政府补贴
  在宁波一个社区采访时,一名戒毒人员告诉记者,她最害怕的是没有工作,遭到社会和家庭的歧视。无事可做,会让戒毒人员觉得前途渺茫,很容易产生复吸的冲动。对于很多在社区接受戒毒的人来说,有一个稳定的工作,会让他们的生活逐渐走向正轨。
  《通知》为推进戒毒人员融入社会制定了许多措施,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企业招用生活困难、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通知》还要求,省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充分挖掘现有资源设立戒毒康复场所,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自愿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

  明确隔离戒毒的具体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另一种新的戒毒模式。为此,《通知》明确了一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流程。《通知》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吸毒人员在接受治安处罚期间的戒毒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前期的生理脱毒工作(三个月以内),然后将基本完成生理脱毒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送往司法戒毒场所;司法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期的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和后续的戒毒康复。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了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将省属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费保障由原来的年人均2800元提高到3600元,并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收治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建设。
  《通知》指出,将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绩效评估,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各地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